尽管清代统治者要求州县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必须查明案情,不得冤枉无辜;必须全力以赴缉捕盗贼,不得滥请展限;各地官府要通力合作,协同缉捕跨境盗贼,不得假借别处所获盗贼伪为本案盗首等等。但是,就州县官来说,办理刑事案件最重要的指导原则就是将一起案件办成信案,只有这样才不会遭致各级上司的驳诘不已。因此,各地州县官受理刑事案件后,首先是到尸体现场勘察,以获得必要的线索。然后就要对一干人犯包括乡邻地保进行讯问,为了获得必要的案件事实,州县官不惜对干连人犯动用刑讯,而这是国家法律允许的。但是,在清代,州县官的侦查能力和侦查技术极其有限,这就决定了州县官所能获得的案件事实很难是客观真实的。为了减少来自上司的驳诘,州县官必须在其刑名幕友的帮助下对所获得的案件事实进行裁减,根据自己认为应当拟定的罪名来裁减案件事实,也就是所谓移情就案。因此,一个刑事案件的处理,是否能否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并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要在呈报给上级的“招解详”内,将案件发生的经过,相关人犯的情况以及有关证据根据“情形要合”的原则叙述得让上司发现不了破绽,因为案件上报到上级后,如果从“招解详”内发现不了疑点的话,上司就只能根据书面材料对案件进行法律审而已。而清代法律是严禁州县官事后删改口供,所以州县官在每一份口供的撰写上可谓费尽心思。
……
序
〔中国法律史研究〕
中国“亲亲相隐”制度研究
论中国古代商事登记法律制度
清代州县刑事诉讼程序研究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上海地方刑案考察——以1928-1937年上海档案馆百例刑案为文本
〔外国法律史研究〕
西方自然法观念演变的规律
论美国殖民地时期对英国普通法制度的继受
俄罗斯民法法典化进程略论——兼谈对我国民法法典化的借鉴
〔书评及其他〕
民法的现代化改革思维:人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评《民法与社会主义》
孟子法律思想批判
关于近代中国“犯罪论体系”学说的研究
〔资料库〕
新中国成立以来发表的法律史论文目录(三)(2000-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