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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法律史研究.第三辑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802163164
  • 作      者:
    何勤华,王立民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方正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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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法律史研究(第3辑)》可供各大专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用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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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何勤华,男,1955年3月生,上海市人,现为(2009年)华东政法大学校长,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法学会副会长、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会长、中国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
    王立民,男,1950年生,浙江宁波市人。现任华东政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1998年被评为全国优秀教师。历任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副主任、科研处副处长、法律系主任。1979年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政教系哲学研究班(试点)。1985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1993年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史学研究所,获史学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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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法律史研究(第3辑)》继承前两辑的风格,全书仍分为“中国法律史研究”、“外国法律史研究”、“法学著作选评”及“资料库”四部分。其中,“中国法律史研究专题”刊发中国法制史以及中国法律思想史领域的专业论文,还原法律的历史,评析历史的法律,探索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模式和特征;“外国法律史研究专题”刊发以外国法制史及西方法律思想史为主题的专业论文,以中国的视角看世界,以世界的视角看中国,展现世界其他法系的特色与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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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尽管清代统治者要求州县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必须查明案情,不得冤枉无辜;必须全力以赴缉捕盗贼,不得滥请展限;各地官府要通力合作,协同缉捕跨境盗贼,不得假借别处所获盗贼伪为本案盗首等等。但是,就州县官来说,办理刑事案件最重要的指导原则就是将一起案件办成信案,只有这样才不会遭致各级上司的驳诘不已。因此,各地州县官受理刑事案件后,首先是到尸体现场勘察,以获得必要的线索。然后就要对一干人犯包括乡邻地保进行讯问,为了获得必要的案件事实,州县官不惜对干连人犯动用刑讯,而这是国家法律允许的。但是,在清代,州县官的侦查能力和侦查技术极其有限,这就决定了州县官所能获得的案件事实很难是客观真实的。为了减少来自上司的驳诘,州县官必须在其刑名幕友的帮助下对所获得的案件事实进行裁减,根据自己认为应当拟定的罪名来裁减案件事实,也就是所谓移情就案。因此,一个刑事案件的处理,是否能否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并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要在呈报给上级的“招解详”内,将案件发生的经过,相关人犯的情况以及有关证据根据“情形要合”的原则叙述得让上司发现不了破绽,因为案件上报到上级后,如果从“招解详”内发现不了疑点的话,上司就只能根据书面材料对案件进行法律审而已。而清代法律是严禁州县官事后删改口供,所以州县官在每一份口供的撰写上可谓费尽心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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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国法律史研究〕
中国“亲亲相隐”制度研究
论中国古代商事登记法律制度
清代州县刑事诉讼程序研究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上海地方刑案考察——以1928-1937年上海档案馆百例刑案为文本
〔外国法律史研究〕
西方自然法观念演变的规律
论美国殖民地时期对英国普通法制度的继受
俄罗斯民法法典化进程略论——兼谈对我国民法法典化的借鉴
〔书评及其他〕
民法的现代化改革思维:人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评《民法与社会主义》
孟子法律思想批判
关于近代中国“犯罪论体系”学说的研究
〔资料库〕
新中国成立以来发表的法律史论文目录(三)(2000-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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