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法学语词的生成与发展<br> 法学和法律作为有机的系统,是通过法学语词按一定的规则,按一定的聚合(paradeigma)关系建构而成。法学语词是法学系统的基本单位,法学意义的单位拆分只能进行到法.学语词这一步。所以,法学系统的基本分析应该从语词着手。当然,法学语词不可能代表整个法学和法律的意义,所有法学语词的累积也小于法学系统的意义。但是,每一个系统都有不同的层面,不同层面之问又构成错综复杂的关系,将法学语词在形式上分解出来作为基础层面,以便进而对整个系统作渐进的剖析是应当被允许的。<br> 从法学语词的形成与发展看,近代以来的中国法学语词可以分成三个基本阶段:(1)感知阶段。时间大约为1800年至1860年,代表文本是《华英字典》和《各国律例》。(2)整合阶段。时间大约为1860年至1900年,代表文本是罗布存德氏的《英华字典》系列。(3)改造和平衡阶段。时间大约为1900年至1911年,代表文本是中国第一批法学辞典。以下试详析之。<br> 一、感知阶段:1800年至1860年问的《五车韵府》与《各国律例》<br> 从法学移植的角度来说,1840年林则徐组织翻译的《各国律例》无疑是近代西方法学传入中国的起点。《各国律例》的翻译工作主要以袁德辉为主,参照美国医生伯驾的译文完成。但人们要问,袁德辉的翻译又以何为据呢?可见,在探寻中国近代法学语词形成时,《各国律例》还不能作为最早的依据,必须再往前追溯。实际上,从近代中西文化交流的角度看,远在1800年以前,西方传教土就在南方中国及东南亚一带活动,这些传教士出于向西方介绍中国和在亚洲传教的目的,有组织地开展了大量文化交流工作,如将《论语》、《大学》等中国经典翻译成英文,以及把《圣经》翻译成中文等。翻译工作不但是文化交流之始和之基,而且本身就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把各自文化中的独特观念在异文化中找到意义相应或相近的替代符号,使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成为可能。其中,当然包括了政治法律观念的交流。所以,传教士的翻译工作实为近代中西文化交流之肇端,其时间可以追溯到1800年以前。至19世纪初,已经有大量词汇形成相对固定的翻译方法,于是有了进行整理汇编的可能和必要,近代首批汉英字典就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其中,最重要的当推英国传教士马礼逊编辑的《华英字典》。这套大型字典的发行,为中西文化交流建立了一个广阔的理解平台。同时,通过这套字典,初步构成了一批中英对应词汇,使得西方的一些观念初次在汉语中找到了对应符号,意味着这些观念有了进一步被固定和阐释的机会。当然,一些法律词汇的对译也在该字典中初步形成。由于有理由相信袁德辉会参照这套字典翻译《各国律例》,更使得该字典不但对认识早期法学翻译情况意义非凡,同时对近现代中国法学史的梳理工作也有重要帮助。<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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