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与修宪及其他
关于平等与修宪的主题,我想谈各种经济成分法律地位的完全平等和迁徙自由两点。首先谈各种经济成分法律地位的完全平等问题,两者的共同点在于都涉及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1999年3月举行的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对l982年宪法进行了六项修改,其中对第6条、第11条的修改,增加了“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规定,删去了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的提法,这些增加和修改涉及私营经济之宪法地位的改善,淡化了公有经济与私有经济的身份划分,它们标志着中国的宪制向平等的方向迈进了可喜的一步。为此我们有理由说,中国正在“从身份到契约”的道路上前进,但这条路尚未走完,还大有继续前进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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