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对法律的一个理解
人对法律的理解(即法律观),是人对法律的整体性认识和解释,也就是人对“法律是什么”(包括法律应当是什么)这个亘古不绝的问题的回答。不严格地说,整个西方法学的发展史最后都可以归结为对“法律是什么”(包括法律应当是什么)这个问题进行回答而形成的答案史。但是,为什么千百年来竟然没有形成一个能被人们广泛认可的法律概念?原因可能是,解释者的立场或者视角严格说来不能达成完全的一致。“我们的观念是我们的眼镜。”我们的立场,即我们的出发点同时限定了我们在理论上的前进方向和最后的立足点,因而不同的立足点和立场导致了对法律的不同解释和理解。这一判断从20世纪英美法理学的发展与纷争中可窥其一斑。
第一节 研究法律义务为什么要先说明对法律的理解
如前所述,对法律的不同理解源于我们的立场或者视角的差异。当“法律”一词出现在人们的话语或者意识之中,尤其是要对法律进行特定的解释和说明时,许多先在的观念,包括经验性的和先验性的观念就开始发挥作用。也就是说,在对法律进行解释和理解时,我们自主选定和不自主选定的立场(包括价值观念)就开始工作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我们将要得出的结论。有时,我们主观地希望在解释和理解法律时,能够尽量地做到价值祛除或者无立场,这样就可以获得一个客观真实的解释。但是这只是传统解释学的一个天真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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