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签订
陈浩 王新生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和1972年9月29日中日两国政府《联合声明》,共同构成了发展中日两国关系的政治基础,是两国发展关系时应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该条约的签订不仅是当时两国关系的政治总结,而且标志着两国的友好关系达到了一个新的起点,实现了两国人民和平友好的心愿,因而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酝酿
最早正式提出签订《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是周恩来总理。1971年6月28日,他在会见日本公明党委员长竹入义胜时说,“公明党最近在中日关系问题上发表了很好的意见”,“如果照公明党主张的五点,日本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邦交就可以恢复,战争状态就可以结束,中日友好可以得到发展,中日两国就有可能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缔结和平条约,可以进一步考虑缔结互不侵犯条约”,表达了与日本签订和平条约的意愿。
在中日邦交正常化的过程中,有关缔约问题进入了两国政府的会谈之中。1972年7月25日,即田中角荣就任首相仅18天,便派出了他的挚友、公明党委员长竹人义胜访华,与中国政府商谈田中访华和中日两国恢复邦交问题。周恩来总理热情接待了竹人,并于7月27—29日亲自同他进行了三次会谈,就中日关系正常化的重大原则问题取得了一致的意见。正是在7月27日同竹人的第一次会谈中,周恩来总理提出:“田中首相根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想建立邦交,我完全赞成,缔结和平条约也是可能的,但我希望缔结和平友好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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