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春秋外交辞令之环境背景
二、盟誓在春秋时期的作用
春秋时期,各诸侯国之间关于确定、变更或终止其权利、义务明确表示的协议,称之为“盟”。《礼记·曲礼下》明确言道:“约信日盟,涖牲日誓。”也就是说对天宣誓,缔约、结盟。缔约有一套严谨庄严的程序,称为“礼”和“仪”,包括举行会议,商定盟誓的内容和有关条文,然后由大国执牛耳立盟宣誓,将盟誓内容和盟约载之于书,歃血于唇,藏于盟府。执牛耳者必先歃血,其盟主地位遂告确立。由于盟主地位的重要性,所以当时有时会发生争先歃血、争当盟主的事件。公元前546年在宋国西门举行的“弭兵之会”,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事见《左传·襄公二十七年》)。缔约程序一旦完成,便立即生效。通常认为宣誓是最为有力的保证,当然这也不是唯一的有效手段,尚有政治制裁的手段,其中以人质的做法较为典型。春秋以质为信,始自“周郑交质”(《左传·隐公三年》)。然而由于信义是出自道德规范,春秋霸主为了维护其领袖的统治地位,无不以“信义”相号召。小国也常常以此来抵制大国的征讨。有些事例表明,“信义”的道德价值要远远超过人质和盟誓。如若背信弃义,肆意践踏诸侯国间的道德准则行为,定将受到各诸侯国的普遍谴责。
春秋时期的缔约过程,还有一种特别的做法,谓之“涖盟”,通常是在两个诸侯国大夫之间缔约之后,又分别到对方去听取该国国君的盟誓。当年各诸侯国间尚无高于国君的立法组织,国君理所当然就代表国家,如果需要续约或是修订,还有一道程序,谓之日“寻盟”。
春秋时期的盟约一般包含前言、正文、誓词三部分。典型者如“葵丘之盟”(《左传·僖公九年》),前言为“凡我同盟之人,既盟之后,言归于好。”“毫之盟”(《左传·襄公十一年》)的正文有八条“毋蕴年;毋壅利;毋保奸;毋留慝;救灾患;恤祸乱;同好恶;奖王室。而“葵丘之盟”的正文则更为详尽,共分五章十二款“初命日:诛不孝;无易树子;无以妾为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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