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法律身份的认定有这样的原则:同中国移民结婚的当地妇女及其所生的子女,在人口分类时是不加区别地视同“中国人”,而同荷兰人结婚的当地妇女则仍从属于原来的人口分类,不加改变,其所生的子女归为“欧亚混血后裔”,不得视为“荷兰人”。也正是这个原因,在官方公布的人口统计数据里,华侨人口拥有大量的妇女和儿童,而荷兰人口里妇女和儿童则为数不多。
在华侨移居的初期,不仅远涉重洋的旅途条件异常艰辛,而且在吧城创业的社会条件也极其恶劣,显然华侨人口中占有一定比例的妇女和儿童不可能是移入人口。据《历代开吧史记》载,在吧城初建的两百年里,只有一位妇女是真正来自中国,这在当时还成为一件轰动吧城的大事留下了记录:
康熙三十八年巳卯,即1699年正月,唐船来吧,有王界夫妇,潜搭此船来吧,登岸时唐番俱见,此信播扬通吧,直至大王耳边。王界妻郑氏,伴态生成, 仪范端庄,衣服与吧人迥异。大王询知备细,切意欲观中华妇人,即令人来请,王界夫妇齐到王府内相见。①
经分析判断的结论是,荷兰政府统计的华籍妇女大部分是当地女子通过婚嫁加入到华侨群体中来的。当然也不排除在城市规模扩大之后有更多华人妇女移入吧城的可能,但在总人数上微乎其微。通婚后的“侨生女”成为华人社会中女子的主要成分,加上不断陆续嫁人的当地女子,构成本文研究婚姻状况的女性主体。
所以,在原生态移民男多女少比例严重失调的情况下,华侨与当地民族或其他民族间的通婚就成为华人社会发展的必然了。与荷兰人严重歧视当地民族所不同的是,华人由于对移人民和加入华人家庭的当地居民不加区别,联姻带来的文化交流与融合因此而切实地发展起来了。如果说华侨在移居地务农经商、勤勉劳作是他们在当地得以立足生存的经济基础,那么婚娶当地妇女,组成和睦家庭就是他们得以世代定居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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