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分析框架和立论基础
第一节 基本概念的界定
一、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概念
(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权利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社会功能在于,以保障贫困人口基本的物质生存条件为核心,同时还需要为贫困人口发展其“可行能力”提供各种制度支持,从而消除“社会排斥”造成的阻碍。①正因为如此,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具体内容中专门规定了针对贫困人口的其他福利性支持,比如在住宅、教育、就业、医疗、法律援助、水电气的供应等方面给予特殊照顾。②而在我国的香港地区,各种综合援助制度就有20多个项目,甚至包括了对有需要者的交通费和电话费等的援助。③这些福利性帮助是帮助贫困人口发展其脱贫能力的最重要的手段,当然它的具体内容是可以不断变化发展的。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的就在于将贫困人口所应该享有的各种正当性“要求”予以“制度化”,并最终实现“权利化”和“法律化”。但是,我国当前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这类正当性要求采取的保障方式主要是通过政策规范来确立政府的责任,而不是通过赋予贫困人口相应的法律请求权的形式来给予保障。这就使得这类保障看起来更像是一种政府的施舍和恩赐。
从当前的世界来看,经济的发展已经被证明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贫困人口。即使是最为富裕的美国,也依然存在着严重的贫困问题。1991年,美国有3300万人,约相当于全部人口的13%,生活在贫困线下。所以,必定需要国家对财富分配进行积极干预。这种干预的最合适和最正当的方式只能是法律。法律是什么?它就是对权利或利益进行强制性分配的那样一种大家都可以接受的机制。因此,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际上就是要建立一种国家强制性的权利和利益分配机制。正因为它是一种对财富分配的强制性的权力干预机制,所以,西方国家才不给予该制度所确认的法律权利以基本人权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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