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地方公共管理的主体:地方政府:
地方公共管理的主体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是政府管理体制架构中直接为民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基本单位,是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权力运行关系模式下,结合地方实际运行行政权力的基层实体。对地方政府的内涵、特点及其功能等进行界定,为地方公共管理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奠定理论基础。本节中对英国、美国、法国、日本的地方政府进行分析,目的是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深化我们对中国地方政府特点与模式的认识和理解,突出我国地方公共管理理论与实践的个性与特质。
第一节 地方政府的基本理论:
一、地方政府的概念:
英国《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认为:地方政府是“权力或管辖范围被限定在国家的一部分地区内的政治机构。它具有如下特点:长期的历史发展,在一国政治结构中处于隶属地位,具有地方参与权、税收权和诸多职责。”“地方政府机构不同于联邦政治体制下的州和省,不能享有主权。地方政府从属于国家政府,或联邦政府和省政府;它必须在为它规定的法律权限范围内活动。”①
《国际社会科学百科全书》这样表述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一般可以说是种公共组织,它有权决定和管理一个较小地域内的有限公共政治,这一地域是某个区域性政府或全国性政府的分治区。地方政府在政府机构体系中位于底层,全国政府位于最高层,中间部分则为中间政府(州、地区、省)。”
在联邦制国家,地方政府则指州(省、地区)以下的县、市镇政府。州(省、地区)作为中间政府,本身不是地方政府,所以,美国学者在有关著述中,一般将州与地方分别列出,称为州与地方政府,以示区别。而在法国,由于其长期实行中央集权制,地方政府通常被认为是中央政府的延伸,地方上的许多活动,通常被认为具有行政性质。在日本,一般用“地方公共团体”表述“地方政府”的概念。
中国地方政府制度源远流长,期间经历了复杂的发展变化。根据我国宪法,地方政府是专指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如我国《辞海》对地方政府的解释是:设置于地方各级行政区域内负责行政工作的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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