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导论: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之法
一、交往行为理论: 概念与命题
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根本上基于两种理性概念的区分,它们型塑指引人们行为的认知。首先是认知性工具理性行为,其旨在成功地实现个人界定的目标。这种行为类型要么是工具性的,此时它们指向对于世界事态的有效干预(例如通过劳动);要么是策略性的,此时它们指导人们意图成功地影响其他行动者的决定(例如在支配关系中)。其次,交往理性是一种指向相互理解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指言谈主体(speaking subjects)之间通过协调他们关于世界的理解来达成合意(agreement)的过程。为了避免误解,我们有必要注意以下一点,即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概念并不意味着主体之间只有通过言语行为(即至少两个行动者之间互动中所使用的语言)才能达成相互理解,或者如同某些天真的想象那样,交往讨程必然会达成合意。几种非语言的行为形式(姿势、符号)也可导向理解,但只有它们通过语言的媒介转化为互动时才会如此。还有,交往行为达成合意的导向并不排除出现异议的可能性,后者是扭曲变形的或半途而废的交往结果。哈贝马斯认为,在理性论证的条件下,只有通过语言的媒介,社会行动者才能依照相互理解的旨向协调他们之间的行为。
哈贝马斯区分了不同的有效性主张(validity claims),并以此为基础分析了交往行为中理性论证的条件,这些有效性主张或明或隐地出现在言语行为中。他区分了以下不同的有效性主张:可理解的和适宜的言语行为、可以形成关于真理性的客观性主张、关于正确性的规范性主张以及关于真诚性的表达性和评价性主张。不同类型的商谈明确地对应不同类型的主张:关于真理性的理论性商谈、关于正确性的道德-实践性商谈、关于真诚性的审美和治疗性商谈。在这种论证性理论的基础上,哈贝马斯构建起生活世界和系统的双重思考进路。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