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 人权的主体性论证理论
第一章 理性与自由:康德论人权的确立
尽管康德在哲学史上的地位无须赘说,但康德在人权理论上的开创性贡献却往往被忽视。事实上,如果说他在哲学领域发动了一场“哥白尼式的革命”,那么在人权思想领域,他则发动了人权史上的第二次革命。如果说发生于文艺复兴时期的第一次革命是在同中世纪基督教神权作斗争的过程中,把人从神权束缚下解放出来,那么,作为“西方哲学史上人权的第二次解放运动”,康德则是“在人权和神权继续斗争的同时,使人权进一步从单纯因果必然性的束缚下解放出来,使人的主体性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就康德人权观而言,不仅在于康德“所提的应当把人人看成本身即是目的这条原则,是人权说的一种”,“可以看作人权说的一个抽象形式”,而且在于“他给予问题以一种新颖的哲学基础和范围,也就是用所谓独立于所有经验的合法的术语来表述问题,并将其奠定在他的道德哲学和历史哲学基础上。”
第一节 康德论人权的逻辑起点
康德的人权理论是在他的权利学说中得到论述的。权利学说与“德性学说”一起构成了他的道德形而上学。尽管如此,对康德人权观的理解则须放到其批判哲学的整体背景中来进行。从批判哲学来看,康德在论述到一般哲学的概念时就明确表示,他的所有研究都是从人本身出发的。“在这种世界公民的意义上,哲学领域提出了下列问题:1.我能知道什么?2.我应当做什么?3.我能够期待什么?4.人是什么?形而上学回答第一个问题,伦理学回答第二个问题,宗教回答第三个问题,人类学回答第四个问题。但是从根本说来,可以把这一切都归结为人类学,因为前三个问题都与最后一个问题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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