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魏(三国)晋至隋唐时期国家政权对基层社会的控制<br> 第四节 魏晋至隋唐时期对基层社会的控制<br> 魏晋至隋唐时期,国家对广大乡村社会的控制与秦汉时期一样,也特别严厉。<br> 三国时期的吴国,不但严格控制核心地区,而且对非核心地区的控制也十分严密。从1999年公布的长沙走马楼吴国简牍的有关内容中,我们能进一步了解到当时吴国乡里制魔的细部情况以及国家政权对县以下乡里社会进行严密控制的有关情况。简牍表明,不是当时吴统治腹地的长沙走马楼地区,也有发达完备的乡、里、丘等社会基层行政设置。乡与里的行政单位之下,当时还有丘。国家进行户口登记时以丘为单位。所有人户都被编组进入各个丘,各丘中人户姓氏混杂,不是聚族而居的大家族制。人户中所有人的姓名、年龄与生理特征等,都必须详细记录在户口册上。县廷中的专管吏员对自己所管辖的乡里严格管理,必须具保,负有连带的法律责任。以下这几支简就记录了有关的详细情况,如“东乡劝农掾殷连被书条列州吏父兄人名年纪为簿。辄科核乡界,州吏三人,父兄二人,刑踵叛走,以下户民自代,谨列年纪以(已)审实,无有遗脱。若有他官所觉,连自坐。嘉(禾)四年八月二十六日,破莂保据”;“广成乡劝农掾区光言:被书条列州吏父兄子弟伙处人名年纪为簿。辙隐核乡界,州吏七人,父兄子弟合廿三人。其四人刑踵聋颐病,一人夜病物故,四人真身已逸及随本主在官,十二人细小,一人限田,一人先出给县吏。辙隐人名年纪相应,无有遗脱,若后为他官所觉,光自坐。嘉禾四年八月二十六日,破莂保据”;“东乡劝农掾番琬叩头死罪白:被曹敕,发遣吏陈晶所举私学番倚诣廷言。案文书:倚一名文。文父广奏辞:本乡正户民,不为遗脱,辄操黄簿审实,不应为私学。乞曹列言府。琬诚惶诚恐,叩头死罪死罪。诣功曹。十二月十五日庚午白。”《后汉书·百官志》曰:县廷的“诸曹略如郡员,五官为廷掾,监乡五部,春秋为劝农掾,秋冬为制度掾”。由此可知,如我们前些年人人都熟悉的农村工作队,劝农掾是当时吴政权从县里下派到各乡村中的下派“干部”。另外由此可知,当时是禁止人们自由外出求学的。不经官府批准,老百姓的后代私自外出求学属违法行为,所犯罪的罪名是“遗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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