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一种言论自由理论:<br> (一):<br> 人们一般认为,言论自由学说会筛选出一类“受保护的行为”,这些行为免于其他行为所受的限制。尤其是,按照该学说较强版本的说法,可能会出现这样的状况:尽管在通常情况下,受保护的行为所带来的危害足以确证对它们施加法律制裁,但它们仍旧被认为是应免于限制的。而正是这些状况的存在,才使得言论自由学说成为一种有意义的学说,并使得其在某种观点下成为一种非理性的学说。这种非理性由霍尔姆斯法官在我们上面所引用的那段话中生动地描绘了出来。<br> 回应这种非理性指控构成了我们为言论自由提供哲学辩护的主要任务。这一回应首先要求对受保护的行为进行清晰的阐述,然后再对它们所处的独特地位的本性及根据作出解释。对言论自由学说最通常的辩护是效果论。这一辩护或许会采取这样一种方式,即:就某一类行为来说,如言论行为,允许它们不受限制地活动所带来的有益结果大于其有害结果。反过来也可以说,受保护行为自身的范围或许要受到利害衡量的界定。某些类型的行为是否从属于那个处于独特地位的种(genus)(这个种在多种情况下,如果不是在所有情况下的话,才得到规定)这一问题只消这样来回答,即它的纳入是否会在整体上导致利大于害的结果。这似乎是许多著名的法庭案件中的论证方式。并且,至少某些权衡的成分看上去也涉及几乎所有标志性的第一修正案仲裁案例。②<br> …… <br> <div class='right_bl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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