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朱健刚,2002:86,95-96)。
事实上,即使是在具体工作的分担方面,居委会与街道也存在着很大矛盾。街道希望居委会能够承担自己分派下去的工作,居委会干部则怀疑街道故意把自己的工作往下推卸,使自己多做了许多工作。这样,在居委会接受街道的指挥、承担相应的行政事务时,二者之间本身就产生了利益方面的争夺问题。
谈到居委会,不能不提到邻里中的党组织。从形式上的制度来看,邻里中的党组织与居委会之间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例如,沪委(97)7号文件《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了居民区党组织在居民区中的地位:“居民区党支部是党在社区最基层的组织,是居民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不过,根据我个人的观察,二者之间的区分,与其说主要体现在组织方面,不如说体现在个人方面。在邻里之中,积极活动的党组织与居委会有时并不存在着太大的区别,真正体现党组织的主要是党组织的书记,而书记往往又成为居民委员会实际上的一把手。在书记的领导下,居委会的工作与党组织的工作几乎是合二为一的。这样,在党组织与居委会之间进行截然的区分并没有太大意义,在观察邻里生活时我们不妨把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到具体的个人身上。
在一个居民区中,党组织与居委会往往具有某种“党政合一”的特征,居民区党支部的支委与居委会干部在具体人员上都是交叉的。居委会中的主要党员干部一般都是支委的成员,街道也希望借助于居民区党组织来把握整个居民区的工作。这样,真正在居民区中出现的不是以“党组织”这一形式表达出来的组织体系,而是在党组织中具有特定身份的具体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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