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中国哲学缺乏分析,只有直觉。从总体上说,中国哲学重视直觉;但是,如果说完全没有分析,就未免绝对化了。朱熹就很重视“条分缕析”,在注解四书时,就经常运用这种方法。不过,朱熹不是为分析而分析,分析本身并不是目的,分析的第一个目的,是建立分层理论或层级理论,其最终目的则是完成中国哲学所特有的有机整体论,更确切地说是生命整体论。
朱熹的分析方法,遭到陆九渊的批评。陆九渊主张“先立乎其大者”,所以他不著书,更不作注解。朱熹说:“义理事物,其轻重固有大分,然于其中,又各自有轻重之别。圣贤于此,错综斟酌,毫发不差,固不肯枉尺而直寻,亦未尝腭柱而调瑟,所以断之,一视于理之当然而已矣。”(页339)义理之中分出轻重,轻重之中又分出轻重,要在错综复杂的关系中仔细“斟酌”,作到“毫发不差”。如果在细微之处错了,大处则必然跟着错,这就是“枉”尺而寻不能“直”。因此,“析理则不使有毫厘之差”(页36),这样才能将书中的义理“断”得清清楚楚。
这是朱熹注解四书的一个重要方法。正是运用这种“析理”的方法,朱熹将四书中的许多重要范畴,特别是一些核心范畴,分成不同层次,分别加以说明,再用综合的方法,将其联系起来。所谓综合,总是伴随着分析的,没有分析,便无所谓综合(反过来也是一样)。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朱熹很重视分析。当然,这种分析与现代哲学所说的“逻辑分析”、“语言分析”不是一回事,它主要是“义理分析”即‘析理’,也可以说是“概念分析”;但是,我们所说的“概念”,与西方哲学的概念又有不同,对此,要有一个基本的把握。
四书中的中心概念或最高概念是“道”,但是,究竟什么是“道”?历来的注释家都未能提出比较详细的解释,只是随各人的理解而说之;或者不作解释,作为现成的范畴而用之。其中的一个原因就是不容易说清楚。这也许有一个好处,就是保留其全部意义,让人们去体会,一旦说出来,就会破坏其“全”。但是,这样就很难深入了解其中的具体涵义。不能了解其中的具体涵义,其整体把握也就不甚了了。宋代理学又称道学,其全部学说就是对“道”的解说,他们虽然用“理”字代替了“道”字,对于“道”的解说也就变成了对“理”的阐述,但是,在朱熹之前,还没有人对“理”作出比较深入全面的解释。正是朱熹第一个提出了全面解释,区分出“理”的不同层面的涵义,而这项工作,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注解四书完成的。
四书中的“道”,在不同的语境中有不同的用法和涵义,朱熹的工作就是将这些不同涵义分别“析”出来。在这个过程中,当然带有朱熹本人的理解在内,但是,就整个义理脉络与价值走向而言,则是一脉相承的。当然,“析理”本身就会有新的意义产生,当这些不同的意义处在不同层面的时候,就会使“道”或“理”的意义具体化、层次化。
就《四书集注》而言,朱熹对“道”即“理”的分析,至少有如下几层涵义:
(1)“所以然”与“所当然”之理。朱熹在解释《孟子》中的“先知觉后知,先觉觉后觉”时说:“知,谓识其事之所当然。觉,谓悟其理之所以然。”(页310)在解释《孟子》中“行之而不著焉,习矣而不察焉,终身由之而不知其道者,众也”时说:“言方行之而不能明其所当然,既习矣而犹不识其所以然,所以终身由之而不知其道者多也。”(页350)在解释《论语》中“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时说:“民可使之由于是理之当然,而不能使之知其所以然也。”(页105)在这些解释中,“所以然”与“所当然”是同时使用的,但其涵义是不同的。“所以然”是事物存在的所以然之理,是属于“事实”的问题,从语言分析的角度讲,是“陈述句”;“所当然”则是应当如此的应然之理,“当然”即是“应然”,属于价值问题或目的性问题,从语言分析的角度讲,是“祈使句”或“命令句”。这种涵义的不同,具有重要意义,是众所周知的。但是朱熹认为,二者又是统一的。至于为什么统一?我另有文章讨论④,在此不论。
“所以然”与“所当然”所反映的,是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而这个问题在先秦孔子、孟子时代,就已经存在,并包含在“道”之中,但是,并没有公开提出来进行讨论。我们只能以现代的眼光进行分析,才能使问题明朗化。但是,早在近一千年之前,朱熹通过分析,将这个问题明确地提出来,并且作出自己的回答,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贡献。
(2)“自然”与“本然”之理。朱熹在解释《孟子》中的“故”与“智”时说:“愚谓事物之理,莫非自然。顺而循之,则为大智。”(页297)在解释“天爵”、“良贵”时说:“天爵者,德义可尊,自然之贵也。”(页336)“良者,本然之善也。”(页352)在解“诚”与“思诚”时说:“诚者,理之在我者皆实而无伪,天道之本然也。思诚者,欲此理之在我者皆实而无伪,人道之当然也。”(页282)所谓“自然”、“本然”,都与天或天道有关,朱熹虽然以“理”释“天”,但天的实际意义则是指自然界。这是从孔子、孟子以来关于天的基本涵义,而理学家进一步肯定了这一点。所谓“自然”,从字源上说,来自道家,朱熹也是指自然而然之理,其真实用意是排除超自然的目的论,以自然界为最高存在。这样,“自然”之理就居于最高层次。“自然”之理就是“天理”。所谓“本然”,是说本来如此,本自如此,是对“自然”之理的解说。值得注意的是,“自然”和“本然”是一个动态的范畴,处在天道流行的过程之中,在天人关系上,既有“所以然”的意思,又有“所当然”的意思;分层而论,则在天为“所以然”,在人为“所当然”,所谓“天道之本然”、“人道之当然”正说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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