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对“居民消费”在统计意义上的概念界定沿用了国家统计局的相关分类标准。国家统计局对“支出法国内生产总值”的界定为:“从最终使用的角度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最终成果的一种方法,包括最终消费支出、资本形成总额及货物和服务净出口三部分”(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2009)。其中,最终消费支出分为居民消费支出与政府消费支出。此种语境下,“居民消费”是一个并列于“政府消费”的概念,指“常住住户在一定时期内对于货物和服务的全部最终消费支出”。居民消费支出除了直接以货币形式购买的货物和服务的消费支出外,还包括以其他方式获得的货物和服务的消费支出,包括单位以实物报酬及实物转移的形式提供给劳动者的货物和服务、住户生产并由本住户消费了的货物和服务等。一般而言,居民消费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及不同的居住区域表现为不同的消费水平与消费结构(彭希哲等,2001),本书用“居民消费模式”来统称这种数量与结构特征。
相应的,本书所称的“居民消费碳排放”是指在上述“居民消费”概念范畴下,由居民消费行为所引致的直接与间接碳排放。碳排放特指以含碳量计算的二氧化碳排放。在完全氧化的条件下,1个质量单位的碳排放量折合成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比值为碳与二氧化碳的分子量之比,即12:44。如前所述,化石能源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是目前最主要的、结果可信度高、最具代表性的温室气体来源。鉴于此,本书所测算的碳排放仅限于能源消费(更确切地说,是化石能源燃烧)所产生的碳排放,简称“能源消费碳排放”。相应的,本书对“居民消费碳排放”的测算,是指对居民消费活动所产生的直接与间接碳排放的测算。
本书将“居民消费碳排放”在统计口径上区分为居民生活用能碳排放与居民消费品载能碳排放。其中,居民生活用能碳排放是指居民家庭在炊事、热水、采暖、家用电器等生活起居方面对能源的直接消费所产生的碳排放;居民消费品载能碳排放是指居民消费品在其原料、生产、运输及销售等环节中所承载的能源消耗导致的间接碳排放。居民生活用能碳排放与居民消费品载能碳排放之和构成居民消费碳排放。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