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945年联合国制宪会议上就曾有不少学者和非政府组织提出在《联合国宪章》中包括一个人权法案①,但是这个建议没有被采纳。《联合国宪章》仅对人权作出了比较原则性的规定。例如,《联合国宪章》(以下简称《宪章》)第1条第3款规定:“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此外,《宪章》的其他条款(第13条、第55条、第56条、第62条、第68条和第76条)也有类似的规定。但是,《宪章》既没有列举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具体内容,也没有规定联合国会员国的具体义务。因此,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从1947年开始着手制定“世界人权宪章”,并决定首先起草一个没有法律拘束力的宣言,然后再制定一个公约以及一个关于实施措施的文件。<br> (一)从制定一个人权公约开始<br> 两个国际人权公约是在《世界人权宣言》(以下简称《宣言》)的基础上起草的。《宣言》于1948年12月10日在联合国大会通过。《宣言》由序言和30条条文所组成:从第3条到第21条,《宣言》规定了大约18项公民和政治权利;从第22条到第27条,《宣言》规定了一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其中包括工作权、同工同酬的权利、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享受休息和闲暇的权利、享受健康生活水准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自由参加社会文化生活的权利等。<br> 就在《宣言》通过的当年,联合国大会要求人权委员会将起草人权公约和执行公约措施的准备工作作为其议事日程的首要事项。最初,联合国计划制定一个一般性国际人权公约以便使《宣言》中的人权规定成为对国家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法律规则。但是,在公约起草工作开始时正是“冷战”初期,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在人权的性质和内容上存在严重分歧。西方国家认为只有公民和政治权利才是真正的人权,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不是人权。然而社会主义国家和某些发展中国家坚持所有人权的不可分割性。<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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