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制订的《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负责打假工作,即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的活动。因此,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罗湖分局(以下简称罗湖工商分局)享有查处销售假冒商品的职权。《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案件时,可以封存、扣押有假冒伪劣重大嫌疑的商品。案中,罗湖工商分局发现邓海东销售有假冒重大嫌疑的名表,依法有权采取扣押措施。
在证据固定上,罗湖工商分局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笔录中记载“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商品的合法来源证明,也承认是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邓海东在笔录上签字确认。邓海东虽然在随后诉讼中主张手表非用于销售而是用于送给朋友,但就其主张并未提供任何证据,法院因而不能采信,故罗湖工商分局认定邓海东销售有假冒重大嫌疑的名表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执法程序上,《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查处案件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第十四条规定行使封存、扣押职权的,必须经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对被封存、扣押的商品需要检测或者鉴别的,应当自封存、扣押之日起七日内送检测或者鉴别。根据罗湖工商分局提供的调查笔录显示,其执法人员为两名以上,亦经负责人批准,故其作出扣留财物的强制措施,程序合法。罗湖工商分局在扣押财物后委托相关机构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为涉案手表系假冒名牌手表,进一步确认其当场作出扣押决定的合法性。邓海东主张在扣押财物前应先行检测鉴定,但该主张显然与《条例》相悖。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封存、扣押的商品鉴定不属于假冒伪劣商品的,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三日内启封或者解除扣押并返还原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