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方立法依据合法
法律规范强制力的取得来源于立法活动本身的正当性。地方立法要有合法的依据。立法依据作为形式要件的全部意义在于说明立法这种要式行为中立法权的来源、效力位阶、立法权限与自由。
所谓立法依据,是指立法机关进行立法活动的基础和根据,是指地方立法活动所遵循和依照的,作为地方立法的上位法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法律依据是考察地方立法内容合法性的重要依据。按照立法依据的自身性质,可以将其分为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两种。立法依据是关系到地方立法活动自身是否合法的重要问题。自身合法是法规具有强制力的前提条件,只有立法依据合法,才能使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活动具有合法性基础,进而才能使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取得法律效力,实现立法目的。
(二)地方立法程序合法
在立法学意义上,程序除了作为实体的保障外,还具有独立于实体内容而存在的价值,特别是在民主和法治的前提下,程序自身品质所蕴涵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因素不仅是法治实施的保证,更是法治的实现过程。
民主化立法除了公开征求意见外,立法听证作为现代立法程序,在英、美等国家也被广泛采用。立法机关通过听证,能够收集有关团体组织、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尤其是利益相关人等的意见;公众通过立法听证,则被提供一种质证和辩论的、向立法机关反映真实意愿的公开机会。经过立法听证所拟定的草案,既能吸纳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又能得到利益相关人的合作,有助于提高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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