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文书内容的合法性
法律文书内容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结构固定化。法律文书在长期的法律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了相对稳定的体裁和格式,依照法律的规定,按照一定的格式,把特定的内容和项目简明扼要、条清理晰地表达出来,不仅在形式上便于制作、查阅、管理和执行,同时也使法律文书在管理上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唯有规范的法律文书,才能保证其完整、准确和有效。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都有公布的诉讼文书样式,必须按照规定的样式制作,从而达到保障国家司法权的统一实施和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目的。
不同种类的法律文书,、其行文表述的结构大都有固定的格式。一般来讲,都具备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内容。首部大都由文书标题、文书编号、当事人的身份事项、案由、案件来源等项目内容组成,并按上述次序排列。正文包括案件事实、处理理由、处理决定(意见)三项内容,是法律文书的核心内容。尾部一般由交代有关事项、签名、日期、用印、附注事项等内容组成。
第二,用语规范化。法律文书的用语应当具备准确严谨、庄重简洁的特点。具体来说,首先,法律文书所选择的语言必须明确清晰,所表达的意思必须是单一的,不能模棱两可、含糊其辞;其次,法律文书的语言风格力求朴实简练,通俗易懂,一般选择中性词汇的语言,不用或少用各种修辞手法,不能滥用文言文,造句多用肯定、陈述、判断句式,少用或不用反问、设问、疑问、感叹等加强语气和感情色彩的句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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