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判程序的正当化改革
自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以来,中国的刑事诉讼模式就开始了当事人化的进程,其目标是加强控辩对抗,实现庭审实质化。以此为目的的改革之一即刑事诉讼法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并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的证人很少出庭作证。与不利证人对质的权利这一对抗式诉讼的关键因素在实践中几乎不存在。
我国从事法学研究的学者们一直对证人在审判过程中所发挥的有限作用有所诟病。但是对于证人不愿出庭作证背后的真正原因以及由于他们不出庭而导致的后果却很少有人做过深入研究,对上述问题的解释大多建立在猜测和想当然的基础之上。直到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与四川大学法学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从2004到2005年联合在四川成都开展了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的试点,这些问题的答案才逐渐浮出水面。该试点项目衡量了证人不出庭分别对定罪和量刑的影响,也探索了促使证人出庭的激励机制。该试点项目首先提出一系列假设性的问题,包括:是否有必要要求刑事案件的所有证人均出庭作证?如果不是,在何种情形下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是何原因导致了当前司法实践中如此低的证人出庭率?如何确保证人愿意出庭作证?要满足证人出庭作证的需要,还需进行哪些方面的立法修改?……研究人员在8个事先选定的试点地点挑选了20个案件来验证他们设计的证人出庭激励机制。尽管样本很小,但是研究人员却获得了很多有趣的发现,其中有些发现甚至与其原先的假设背道而驰。例如,过去学者们想当然地认为,证人不出庭将直接影响定罪的准确性,但是试点结果表明,证人不出庭仅仅会对量刑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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