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时间限制。历朝历代对民事案件的司法受理都有日期限定。也就是说,纠纷如果想进入司法程序,就必须按照官府规定的日期到官府诉讼,只有这样官府才会受理。官府受理诉讼的日期由各地府衙自行决定。宋朝的“务限法”规定:农务繁忙的二月初一到九月三十日为“入务期”,州、县官府停止受理有关田宅、婚姻、债负、地租等民事案件。清朝的“农忙止讼法”规定:每年四月初一到七月三十日,禁止人民因户婚、田土、钱债之类的原因起诉。即便是在官府受理诉讼期限内,民众也必须在“放告日”按照衙门的安排到官府起诉。这种规定即可以防止因为诉讼对农民忙农活的不利影响,确保国家农业粮食丰收。另外,限时诉讼会给官府腾出更多的时间处理季节性的政务,确保集中精力办农务。限时诉讼也给官府减少诉讼案件总量提供了机会,因为官府不受理诉讼期间发生的许多纠纷,会通过其他渠道调解解决,这样就无形中减少了许多不安定因素,官府也实现了无诉讼少诉讼后的管理目标。
第三,程序限制。封建政治体制下,千方百计限制百姓自由是所有官员的共同目的。在民事调解和司法诉讼调解中,都存在许多带有强制性限制百姓诉讼的规制。例如,宗族内的纠纷,不经族长调解处理不得随意到官府起诉,否则被视为违反族制和法制。社区邻里纠纷须经基层社长、耆老等调解程序,不经社区、耆老调解径自到府衙诉讼的视为违法,官府不但不受理,还会以“越诉”为由惩罚当事人。由此不难看出,调解解决纠纷是官府追求的一个目标,但仔细分析会发现,官府在追求调解的同时,又为调解进入司法程序设置了许多障碍。也就是说,促进调解的规定很多,但限制百姓自由行使诉讼权力的规范更多,由此剥夺了当事人的许多诉讼机会和诉讼权利。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