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非法占有目的之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是行为人主观上的心理状态,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行为人自己的陈述往往并不可靠,更多地要从客观行为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因素来综合考量。
首先,行为人必须采取了刑法上的欺诈手段,合同诈骗罪是行为人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犯罪,因而客观上一定要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刑法》第224条列举了四种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具体行为,第五项“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属于兜底性条款,因为合同诈骗的手段层出不穷,立法难以预知未来,为了充分打击合同诈骗行为,于是规定这一条款以涵盖可能出现的其他诈骗行为。“只要符合‘利用合同诈骗’这一客观本质特征,任何方法、手段都是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的方法的”。
但是,正如有些学者所言,签订合同中的欺诈行为,是合同诈骗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一种体现,仅仅提供了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可能性,有欺诈行为并不必然地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例如,行为人用虚构的单位或他人的名义订立合同,但之后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人只是通过欺诈行为获取非法利益,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因而,还要结合以下各个方面的因素,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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