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宪政视野下的刑事立法
第三节 刑事立法的宪政制约
刑事立法最有可能对公民的权利造成严重的侵害,因而,“即便是民主的刑事立法,仍然应当受到宪政基本原则与制度的制约”。刑事立法不仅在形式上要遵循宪法规定的立法主体、立法程序等规定,而且在内容上更应符合宪政要求的罪刑法定、社会危害、平等、人道等原则。
一、刑法与宪法的关系
从世界范围来看,宪法对公民权利的规定,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采用严格的禁止性规范形式,美国宪法即为典型。在美国宪法中,对公民权利的规定,一般都采取“不得……”的立法模式。如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关于公民表达自由的规定,即为“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以及向政府请愿的权利”。这种方式以禁止性规范的形式划定政府行为的禁区,从而达到保障和促进公民权利实现的目的。另一种是采用宽松的授权性规范形式,此为多数国家宪法所采用。如我国宪法第35条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种方式能够明确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表达国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实现的立场。
然而,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通常只是一种宣言式的宣告。这是由宪法的概括性、纲领性等特点所决定的。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