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侵犯专利权抗辩事由概述
平衡是知识产权制度的要义和核心,在权利人利益、其他竞争者利益和公众利益之间维持恰如其分的平衡是知识产权制度设计者考虑的基点。专利制度也不例外。在给予专利权人一定范围垄断权利的同时,专利法设置了相关例外制度,限制专利权人的权利行使,赋予社会公众和其他竞争者以自由,在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取得平衡,以更好地发挥专利制度激励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作用。专利制度的平衡设置,在具体的侵犯专利权诉讼中显性表现为原告和被告之间的攻防。一方面,其表现为原告的“攻”--即以专利权为基础,提出诉讼,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针对原告的诉讼主张,作为被控侵权者的被告,充分施展制度赋予其的防御手段,提出各种各样的抗辩事由,主张原告的起诉不能成立,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或者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时,法官作为纠纷的裁判者,就需要准确理解和应用各项抗辩事由的适用规则,对被告的抗辩作出判断,对纠纷作出裁决。
随着我国专利诉讼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发展,目前侵犯专利权诉讼中被告的抗辩已经越来越受到重视,在理论上也已经对诸多抗辩事由的审理规则进行了研究,也有不少的规范性文件对抗辩给出指导性意见。然而,遗憾的是,大多数的研究都是针对某一种特定的抗辩事由展开的,鲜有对侵犯专利权诉讼中的抗辩事由进行系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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