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问题归根结底还是受制于调整对象以及与之相应的调整方式。“权利的对象是权利制度的核心因素,对象的存在是权利产生的前提,各种权利的独立性正是建立在权利对象的差异之上。”①因此,研究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必须从知识产权调整的对象与私权的传统对象的异同比较人手。目前关于知识产权的对象有各种学说,包括:无形财产说、无体财产说、智力成果说、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说、信息说、知识产品说、形式说、符号说。本文不对这些学说一一评述,仅仅指出,这些学说伴随着科学技术和立法技术的进步,不断从现实的知识产权的对象中抽象出一些概念。但从历史的深处看,不是所有的物都能成为物权的客体,也不是所有的技术成果或者工商业标记都能成为知识产权的对象,物和技术、作品、商业标记都是分门别类地渐渐地进入到法律的视野,资本主义工商业只会选取作为资本载体的商品来构建财产所有权体系。我们需要从历史的深处来寻找物和体现为特定形式的智力成果或者商业标记以及商业形象成为财产所有权客体的路径和决定因素。
但是作为知识产权法体系而言,如果要系统地解释它的理论,无非有两种方式,其一是将之体系化,抽象出所有具体知识产权对象的共同属性,做形而上的分析;其二是分别叙述。但是作为整体和分支的关系,如果一个理论在分支上能够证实,则在整体可以类比地进一步研究证实,而如果一个结论在分支上得到证伪,则在整体上也可以证伪,因此本书集中研究专利权的对象。
本书从专利权作为私权的现实出发,探寻现代话语体系下的私权是什么,其怎样产生与形成的,其本质特征和表象是什么;然后讨论专利权成为私权和财产权的路径和以物为私权的所有权的形成之异同,并进一步讨论形形色色的技术私权化的路径之规律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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