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福利经济学的理论诠释
福利经济学在理论和对实践的诉求上,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强烈关怀,它提出的“转移支付”和劫富济贫的“累进税制”在弱势群体保护和各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中被广泛运用,成为现代国家保护弱势群体重要的理论依据和智识资源。
1.福利经济学的伦理本质
福利经济学于20世纪初最早在英国出现,以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出版的《福利经济学》一书为标志,其理论实质是通过转移支付,把收入从相对富裕的人转移到相对贫困的人,以提高穷人和社会弱势群体的实际收入绝对额,并增加社会经济整体福利。在福利经济学理论中,创始人庇古提出一条“边际效用递减律”,认为个人拥有的收入越多,他的收入效用就越小。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提出“国民收入分配越平均,则福利越大”的著名观点,公开倡导实行强制性转移支付,以增加社会福利总量。庇古的这一理论一出台即遭到经济学家罗宾斯等人的批判。后者认为,经济学和伦理学的结合在逻辑上是不可能的,经济学不应该涉及伦理或价值判断问题,且经济学中具有规范性质的结论都来自基数效用的使用,其效用可衡量性和个人间效用可比性不能成立,福利经济学的主张和要求没有科学依据。此后,以希斯克和西托夫斯基为首的经济学家以帕累托理论为基础继续对福利标准和补偿原则进行研究。他们提出:福利经济学仍然是有用的,个人是他本人福利的最好判断者;社会福利取决于组成社会的所有个人的福利,如果至少有一个人的境况好起来,而没有一个人的境况坏下去,那么整个社会的境况就算好起来了。由于希斯克等人的福利经济学理论与庇古的学说有着明显区别,后人将其称为新福利经济学,而将庇古的学说称为旧福利经济学。但两者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通过转移支付提高穷人和社会弱势群体的福利,提高全社会的幸福总量,这正是福利经济学的伦理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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