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56、70-74条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第七十四条【事故赔偿争议】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条文注释]
根据本条的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有以下两种解决方式:
第一,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是指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之间有争议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协商,以促成争议的解决。调解必须双方自愿,并且调解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调解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优点是方便快捷、成本低、效率高,实践中也是广泛使用的。
第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于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有权在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种方式中进行选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调解并不具有法定的约束力、强制力和执行力,即使经过调解,仍可再行提起民事诉讼。[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4-96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6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七十五条【抢救费用】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