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对教育法认知的不断加深与提高,人们对教育法理论和实践的认识也在不断地丰富与拓展。其中尤其是对教育法理论和实践的关系问题也有了更深的理解。
基于任何理论研究的目的都是与现实的实践活动紧密相连的原则,那么建构教育法学亦就必须体现三大特点。(1)解释性。所谓解释性是指能够运用理论来解释教育法律现象和教育法律的问题。就实际的状况来看,法律的适用过程并非只是法官和律师对这些法律规定的直接或简单的套用。因为法律条文对法律适用的条件只是作了一般性的规定,由于每个案件又各具具体的特点,所以就必须对这些法律条文的适用性进行司法解释和推理,同时根据这些解释和推理来裁决具体的案件。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法律的解释和推理并不是单方面地凭法官或律师的主观性诠释,它需要依据一定的理论来对法律文本的内容、法律文本的目的和具体案件进行合理的论证。在这里,教育法学理论则是对教育法律问题进行解释和推理的重要手段和依据。(2)预测性。就理论知识而言,其不仅能解释现实问题,而且还能预测未来可能出现的教育法律问题并能予以解决。换言之,教育法律的制定者一般是在已经出现的、急需用法律解决的基础上来制定教育法律规范的,其目的亦是对未来可能出现的组织或个人的教育行为进行法律规范。因此教育法理论也就需要一定的前瞻性和对未来问题的预见性。(3)指导性。任何理论的存在和发展最终都要看它是否能够指导人们解决现实的和未来的问题,教育法理论也不例外。如果教育法理论不能指导人们解决教育法律的实践问题,那么这种理论就不能称为有效的理论。②除此之外,我们还需强调指出的是,教育法理论与教育法实践的关系还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理论与实践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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