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危害严重,因使用假牌假证和套牌的机动车者,在路上行驶和停放时有恃无恐,成为引发交通事故的重大隐患,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假牌假证为非法车辆提供伪装,盗抢、走私或者报废车辆多通过使用假牌假证等形式上路行驶,极有可能成为不法分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和逃避公安机关打击的作案工具。本案中,不知名的机动车主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违法停放车辆的行为属于交通违法违章行为的一种,也肯定是一种过错行为,应该受到严厉的制裁。既然这种行为危害这么严重,机动车主除了要承担行政责任外,是否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
道路交通事故的构成要素之一便是有违章行为,判断交通行为是不是违章,应当以该交通行为是否符合道路通行规定为标准。凡是符合道路通行规定的交通行为,都是合法的通行行为,不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中所说的“违章行为”。只有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交通行为,才是构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要求的“违章行为”。
“违章行为”是判断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与否的要素之一,但若是只有违章行为而没有任何损害结果的发生则仍然不能称为道路交通事故。在损害赔偿中,损害事实是发生赔偿责任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也是这样,以受害人受有损害为必要条件,只有存在客观的损害事实,才能够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如果只有违章行为而无损害事实,则只是一般的道路交通违章行为,对行为人只能以行政制裁方法予以处罚,不应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这里的损害后果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损害同一般侵权行为中的人身伤害损害相同,具体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造成的人员死亡或者重伤、轻伤、轻微伤。对重伤和轻伤的鉴定分别按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不属于重伤、轻伤的,即为轻微伤。财产损失主要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坏、其他财产的损失以及为此支出的费用,这些实际损失,还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例如车辆损坏而影响运营收入、交通事故撞坏用电设施造成工厂停工所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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