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适用于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情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财产损失的大小没有规定。而一些地方性规定,如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郑州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2008年5月5日公布施行的《大连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2009年8月1日施行的《武汉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试行)》、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和《黑龙江省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都对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情形中“财产损失的大小”作出了明确规定,将其界定为单方车辆损失在2000元以下且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特别是《成都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快撤快处快赔暂行办法》则规定事故各方车辆损失不超过5000元即可。
北京和上海没有对财产损失的大小进行限制,特别是《北京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不仅只规定造成车物损失且车辆能够移动的交通事故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哪怕是人员轻微伤的交通事故也适用于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情形。上海市更是将适用情形扩大到“造成财产损失的机动车之间碰撞的交通事故(含非道路交通事故)”,而且交通事故中的机动车持外省市签发的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凭证的,也可选择自行协商方法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