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形式要素行政执法的权益处理内容需要借助特定形式加以表现。大致说来,行政执法具有两种意义上的形式要素:一是作为行政管理方式意义上的具体形态,如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确认;二是作为行政执法处理内容载体的形式要件,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动作形式和默认形式等。行政执法形式并非一成不变,它经历着一个从简单到复杂、由平面到立体、由单一到多元的发展过程,以回应公共行政实践的多样化与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的精细化、人性化、合理化、科技化的需要。例如,我国近几年推行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行政管理方式创新,在借鉴国外公共行政改革经验和总结自身实践的基础上,推出了一系列全新的管理方式,如电子政务、综合执法、“一站式”的服务,提高了执法效率,改善了执法效果,行政执法决定其形式选择,只有与行政执法内容相匹配的形式才是适当的形式。
通常而言,不同的行政执法形式之间总是存在一定程度的可替代性,不仅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管理方式之间亦是如此,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动作形式等形式之间也是如此。正是因为一项行政执法的内容可以通过多种形式来表现,这就需要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以确定最适当的行政执法形式,以便能兼顾公益与私益,兼顾维护行政秩序与保障公民权益,兼顾行政效能原则与便民原则,兼顾维护行政执法的科技性、经济性和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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