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对选举人大代表候选人时差额数的规定。
为了更好地保证选民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择代表,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选举实行差额选举。否则,选举结果无效。我国实行的差额选举并不是无限制的,而是规定了一定的幅度。规定差额幅度时,一方面要考虑让选民有较为充分的选择余地,另一方面也不能使差额幅度过大,从而避免因候选人太多、选票过于分散而导致选举难以成功的情形。
由于我国实行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选举方式,根据这两种选举方式的不同特点,差额幅度也有所不同。直接选举中,每一选区一般只能选出一名至三名代表,选出的代表数额不多,如果差额比例太少,选民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余地就会受到限制,不利于充分发扬民主。间接选举是以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为单位进行的,应选的代表名额比较多,即使差额比例少一些,也可以保证有一定数量的差额人数,使代表投票时有充分选择的余地,同时还可以避免因票数过于分散而导致不必要的重新选举和另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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