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为了将构成要件性结果与过失的行为规范相结合,将注意义务作为与结果相关的附加性要素就不能不成为必要了。关于这一点,旧过失论在结果的预见可能性这一范畴里将注意义务置于责任要素的位置,但是据此还不能获得行为规范性,可以说根据设定结果回避措施这一基准行为,将注意义务置于违法要素的位置的新过失论才能显示出过失犯的行为规范性。威尔泽尔在“社会生活上必要的注意”这一指导形象里寻求过失犯的行为规范性,主张“在行为人所处的具体事情的基础上,对于行为人,发现什么是社会生活上必要的注意,接着通过将这个被命令的形态和行为人不做的现实行为做比较,必须确定这个现实的行为是否遵守了注意”。
将被指向于回避结果的注意作为行为规范的内容,就成了“密切注意才行动”这一命令规范了。但是,这个规范不仅过于不明确,而且行为规范也成了以保持注意义务为目的的了,所以是不妥当的。应该说行为规范归根到底是为了法益的保护而存在的。②
但是,将密切注意的行为在各种各样的生活关系中具体化而使法益关系性地构成也是可能的,事实上,道路交通法上的行为规范等可成为刑法上的行为规范的指导形象。但是,违反道路交通法的行为并没有违反刑法上的行为规范。另外,在其他众多的生活领域里,并没有像道路交通法的指导形象,存在很多将行为规范具体化困难的场合。
因此,我认为将“社会生活上必要的注意”和“法益保护”结合的实质性要素必须成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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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良
“自从德国学者宾丁将规范论引入刑法学以来,刑法解释论获得了全新视角和长足发展。本书正是在继承规范论思想的基础上,立足于行为无价值论立场,以“行为规范和制裁规范”这一范式为分析工具,对刑法上的重要问题进行了富有启发性的探讨,尤其是引入同时存在原则和对应原则,为规范论与刑法解释论注入了新的活力,展示了刑法规范论的精髓与最新动态。”
——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