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裁决过程的去法化:替代纠纷解决
国会创设行政机关,努力将其作为一种替代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很大程度上,行政决定吸引了早期现代行政国家下规制政府拥簇者们的注意,这是因为他们不相信面对新时代出现的争议,“司法过程会有能力做出必要的调整”。①司法程序的形式化增加了规制执行的成本和延迟,这至少是导致法院无能的原因之一。
国家绩效评估委员会对行政机关裁决也提出了同样的批评,认为裁决“常常是冗长、高昂且有高度争议的”。①最终,国家绩效评估委员会的结论是,就规制实施而言,行政机关裁决是一种无效率的手段。国家绩效评估委员会对作为政策执行机制的裁决机制进行了批评,也对作为政策形成方式的通告~评论规则制定程序加以质疑。在它看来,这两种传统的行政决策工具,都太过对抗式,也太具强制性了。恰如国家绩效评估委员会试图在规则制定中以合作代替对抗,它也希望行政执行能更具有合意性。国家绩效评估委员会认为,“在执行中鼓励合意的达成,很可能比执行诉讼更为有效。”
针对行政执行中的衰颓,国家绩效评估委员会所开出的方剂,与以协商式规则制定手段来重振通告一评论的规则制定,多少有些类似。国家绩效评估委员会提倡行政机关去发展替代纠纷解决机制,至少在当事人双方愿意就其争议达成和解的情况下,将其作为对传统裁决程序的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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