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有边界的,这个边界就在于必须恪守依法、适度和公正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借助公报案例加大对现行法律的解释以及必要的漏洞补充,必然与现有的立法制度发生某种冲突。如何解决这一矛盾,事实上有两条路径:一是不承认公报案例的指导性,仅让其具有“参考”价值,这显然与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初衷相违背;二是经由法定的程序,使具有法律价值的指导性案例及其裁判要旨获得法律效力,以实现其现实拘束力,这或许是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努力的方向。作为起到总结、提示、抽象与指导之功能的裁判要旨被认为是指导性案例的关键部分。②当然,后者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强调案例本身的法律效力,立法机关在修改或制定法律时吸收裁判要旨精神,也是可行的方式。但不论何种方式,要实现裁判要旨之目的,必须赋予其法律上的权威。当前裁判要旨的编纂应当坚持以指导性案例为对象,以裁判文书为中心,并在此基础上适度展开,通过充分说理,最终提炼出较为抽象和周延的裁判观点。而这一观点,在某种意义上更接近依附于具体案例上的司法解释,当可经由相应的法律程序,赋予其法律上的拘束力。而随着经验的积累和编写方式的进一步规范,可以使裁判要旨完全独立于其所依附的案例,最终仅以裁判要旨即可实现指导下级法院办案之目的。如此,编纂裁判要旨则足以实现由案例到法律的质变。
第四,案例应当具备系统性便于查找,是实现公平正义的载体。
倘若案例的编辑和发布没有系统可查性,一则会使要选择遵循先例的法官无所适从,二则普通民众甚至律师在遇到诉讼时难以查找是否有与之相同或相似案情的案件。只有所作出的司法判决便于应用司法实践时,先例原则才能有效发挥作用。因而这些判决可以被律师援引并被法院在今后案件中使用。为了发现应当适用的法律,律师必须具有查找对口判例的一些手段。因此,发布案例机关应设有独立的案例编辑和出版系统。建立法律信息库,把所有的法律文件和案例按照一定顺序分门别类排列起来,同时运用控制令和自动处理系统对法律文件和案例分析辨别,自动进行修改和废除。这样案例编辑的纷繁复杂的工作可由计算机来完成,法官和律师查找和适用案例也能准确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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