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内务司:设内务司长一名,以民政长的名义处理本司事务,并受民政长的指挥;主要负责“选举、公共团体、救灾、慈善、户籍、医药、地方交通等所有事关公共利益”的工作。
(3)财政司:设财政司长一名,其任命由财政部提请并由大总统决定,其职位有法律给予特殊保障;财政司隶属于国务院财政部,主要负责各省财政(包括税收、行政经费、预算决算等)工作,省政府只能进行监督而不能对其行使指挥命令权。
(4)教育司:设教育司长一名,教育部提出在各省设教育司,使各省教育独立。教育厅隶属于中央教育部,主要负责各省有关教育事宜。
(5)实业司:设实业司长一名,由农商部提出在各省设立实业司,并实行经济独立。实业司隶属于农商部,主要负责农业、林业、畜牧业、工业、商业等的检查和监督等工作。
2.自1914年5月23日《省官制》颁布,至1917年9月6日教育厅暂行条例与实业厅暂行条例颁布止,是为第二阶段。
依照《省官制》规定,省行政长官由原来的“民政长”改为“巡按使”,作为全省最高行政长官,并由大总统任命;改“行政公署”为“巡按使公署”,并裁撤掉先前的“一处四司”,另在公署中设立“政务厅”,作为行政“枢纽”,辅佐巡按使管理全省事务,“政务厅”以下,设“总务、内务、教育、实业”四科,职权与原来行政公署内的“一处四司”职权大致相同,各科均设主管人员一人②;另外,除巡按使公署外,设有“财政厅”,取代先前的“财政司”,财政厅隶属于财政部。当时,各省“巡按使公署”所设机构还是比较混乱的,各省并不仅仅是按照官制规定设立公署内机构,所以,这一新官制对省行政机构的设置有较大变动,这一时期比较重要的机构有:
(1)政务厅:设厅长一人,由巡按使推荐,依照巡按使的命令掌管厅务;政务厅是辅佐巡按使管理全省事务的机构,可以说它是全省“行政之枢纽”。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