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概述
第一节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相关概念界定
一、未成年人的界定
在中国,“未成年人”既是非常晚近出现又是使用频率很高的概念。在法律范围之内,必须以自然年龄来界定、区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以明确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不可随意解释和变更的年龄界线。国际法中的《儿童权利公约》确定18岁以下为儿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据此,在我国,法律规定以18周岁作为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分界线,不满18周岁的人为未成年人。从国际上的有关规定看,通常将18岁以下者视为儿童或未成年人。这就意味着法律规定:(1)年满18周岁已经是成年人,18周岁以下即为未成年人;(2)不论个体之间具有何种知性和德性等方面的差异,只要已经年满18周岁,亦即只要在法律意义上已经成年,那么在承担法律责任上,任何人(法律明文规定不能承担法律责任的除外)都不能例外,亦即不能区别对待,这就是最基本的法律正义;(3)未成年人正因为未满18周岁,亦即尚未成年,因此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或相应地减免法律责任。总之,只要法律一旦确定了一个自然年龄界线,在不同国家中对这一年龄界线是如何规定的,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分界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对这一年龄界线,任何人和任何组织都不能随意解释,更不能在实际操作中随意打破。
迄今为止,虽然对于“成年人”基本不存在可替代的概念,但对于“未成年人”则存在大量可替代或交叉性的概念,如“儿童”、“少年”、“青少年”、“年轻人”等。它们与“未成年人”是否可以相互替代?可以肯定地说,这些概念与“未成年人”不是同一个概念,不能相互替代;但也不是完全没有关系,在各种著述中常常被通用,因而又是可以相互替代或交叉使用的。本书后文出现的少年也是此意,只是表达方式不同。
二、未成年人违法的界定
违法行为从广义上讲指的是一切违反法律的行为,包括违反刑法、行政法、民法等相关法律的行为;从狭义上讲,指的是违反行政法律的行为。由于本书对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有专门论述,以及违反民法等相关法律的责任不是由国家追究,所以本书的违法采取的是狭义说,即专指违反行政法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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