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与中国先哲不同的是,西方理论家对社会秩序的解读建立在人“理性”能力的基础上。随着西方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发展,人类对社会秩序获得了更为具体的认知。认为社会秩序得以生成或重建的根源在于社会的构成分子--人,人既构成了社会,也是社会的产物,社会在形成后会创造出维系自身运行的各种机制,人的社会化就是其中之一。那么,由人的群居、追求“和”的本能所产生出的基本驱力,再加上社会后天的教化,使得人具备了趋利避害,在与他人合作的过程中获益的知识与能力,掌握了“利己”与“利他”间均衡的利害关系。此外,人类在长期的主客观建设中所发展出的反思能力对人类过激、盲目的行为具有矫治功能,促使秩序生成的主体意识与冲动得以再生。这样,从人的本性中分离出“利己”与“利他”两种倾向,社会秩序正是在二者的均衡中得以生成与再生,换言之,社会秩序正是在利益的均衡过程中生成与实现再生的。简单地讲,按照西方的理论假设,人本性的终极目标在于追求个人利益,但是一味地追求个人利益最终导致的是所有人利益的丧失,因此作为实现“利己”的保障机制--利他,成为人理性的突出表现,可以保证每一社会个体尽可能地、持续性地实现个人利益。这种观点特社会秩序的生成视为一种依循人本性自生自发的内在逻辑。如斯密所说的“看不见的手”,即每一追求一己私利的社会个体却在社会活动中生成了利他的社会后果。
此外,继承并发扬了亚里士多德思想衣钵的圣托马斯·阿奎那指出,人天然就是社会或政治的动物,既一心一意专顾自己的利益,同时又追求公共福利的意愿,即人既有自私的本性,又具有趋利避害的理性。通过二者的相互作用,使得个人利益与整体福祉得以实现,从而使得社会秩序得以生成。同样,基于理性的社会秩序生成观认为社会秩序的内在生成逻辑在于人理性能力的有限,从而迫使通过建立外在的、具有强制性的组织维护社会秩序。如主张性恶论的霍布斯,认为人为了自保和使利益得以实现,凭借理性的力量形成了“自然法”,即人与人间关系的自发调节机制。然而,人的理性所具有的局限性导致自然法的失灵,因此需要构建外在强制力量作为自然法的必要补充,于是公共权力与国家便产生了。此外,沿着理性内涵的拓展路径,我们发现,经济学与社会学给出了不同的社会秩序生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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