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无论自然法还是习惯法都无法由社会实施,在法律上,最高统治者乃是不可抗拒或废弃的。主权是绝对的,也是不可分割的。一个独立国家的君主要么拥有绝对权威,要么从属于其他势力,例如显贵,那么后者便是至高无上的。
对绝对专制主义理论做出更具神学色彩说明的,是路易十四的同代人波舒哀主教。在他那里,传统的来自基督教《圣经》而又隐喻式的概念与司法的和霍布斯哲学的新论点结合为一体。他运用一种法国人所习见的思想方法,将君主描述为上帝派来促进公益、并保护谦卑的臣民免受地方诸侯欺凌的人,而这些职能的履行需要有一个强大的中央权威。波舒哀继而声称,君主在国家中的位置就像上帝在宇宙中一样。他吸取霍布斯的观点,主张国家中的每个人将所有个人权利交给最高统治者以换取安全。君主犹如上帝,既是立法者又是领导者,凭自身之力保护人民免遭无政府状态之苦。波舒哀还增补了对君主的若干道德训喻:君主应当以既仁慈又公正的方式实行统治,应当遵循既有的法律,应当牢记上帝将要对他进行的审判。
虽然英文的“绝对专制主义”一词首创于19世纪,但“绝对”这一术语在16和17世纪关于君主专制的政治和法律讨论中已引起激烈争执。英国都铎王朝时的托马斯·史密斯爵士在褒贬两种意义上均能使用“绝对”一词,他谴责路易十一把法国从一个“守法而秩序井然的王朝”变为一个“专制暴虐的政权和政府”,但同时又自豪地称英国议会为“英格兰王国最高、最绝对的权力”。
都铎时代“绝对”一词的政治用法暖昧不清,导致了17世纪内战和战后时期明显而尖锐的分歧。国会派著述者将绝对权力与暴政或东方专制国家相提并论,他们不容国王拥有任何必须服从的绝对权利。塞缪尔·拉瑟福德写道:“绝对而不受限制的君主制……是最坏的一种政体。”
内战时期的保王派著述者虽然拥护君权,却并非全都愿意将这些权力描述成绝对的。其中某些人认为英国是受法律限制的君主国,否认国王有“随心所欲地”进行立法的专断权力。甚至连亨利·弗恩在论证唯命是从的同时,也否定不反抗便意味着绝对的君主专制,他说:“否定反抗并不能使一个君主成为绝对的,而只有否定束缚其意愿的法律才能使然。”1660年王政复辟之后,其他一些保王派理论家则认为,从不受法律制约的意义上说,国王的权力就是绝对的。
论证王权既绝对又专断的两位最著名的理论家是霍布斯和菲尔默,他们将博丹的主权学说应用于英国。霍布斯将独占的、无限的和不可抗拒的权力说成是“绝对主权”,它无论属于君主或者属于议会均是如此。他否认暴政是君主制所厌恶的,并以此试图勾销立宪君主制和绝对君主制之间的差别。
霍布斯的主权学说为罗伯特·菲尔默爵士所赞同。在保王党分子中,唯有他在君主可以为所欲为的意义上坚持将王权描述为专断的权力。这一观点显然超出了那种否定可以将法律限制加于最高统治者的观点,也超出了那种明确肯定国王可以行使属于他的权力的主张。菲尔默像霍布斯一样,认为“暴政”这一术语本身毫无意义。而且在他看来,君主和父系家长的权力一样,均系天生和神赐的。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