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平性原理的启示:公平的类型与实现途径
1.公平的类型。为了实现社会公平,我们首先要明确公平的类型有哪些,我们应该实现哪种公平。社会公平大体可以分为实质公平和形式公平。实质公平指的是结果的公平,对不同的人不同对待。判断结果是否公平,应区分两种情况:(1)如果这个结果纯粹是由某个程序导致的,只要这个程序公平,如抽签,那它的结果就是公平的。(2)如果这个结果是根据一定的原则按相应的程序操作所导致的,那么,判断结果是否公平,就要看原则和操作是否都公平,只有在二者都公平的情况下,才能说结果是公平的。形式公平是程序的公平或者说是原则上的公平,不论人的出身是什么样的情况,不论起点如何,即摒弃掉每个人身上的历史、文化、习俗等,对不同的人同样对待,所有人都适用同样的规则,以这样的方式来实现的分配。形式公平的逻辑是无法通过人为的方式划定一种标准来对结果进行调节的,你进行调节的行为本身就会造成对公平本身的伤害。在形式公平中我们要重点强调比例公平。比例公平的含义是不同人按比例不同对待,即按照不同人对社会贡献大小之比值(比例),让他们获取相应比值的不同收益。根据这些原则进行分配而产生的结果,都包含着比例的相等,但只是形式上的平等。
2.实现途径。约翰.罗尔斯先生在《正义论》中提到两条正义的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该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第一个原则是平等原则,是一种基本制度框架,要求社会制度规定和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第二个原则是差别原则,即社会合作中利益和负担的分配。两条原则呈“字典式”排列。罗尔斯先生提出的这两个层面正是我们实现公平的途径:首先,制度体制改革要始终遵循实现和保证公民的平等自由。这个是实现公平的先决条件。其次,对社会财富的调节。一个正义合理的社会分配制度,不是以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来增加另一些人的利益,而是在社会竞争和分配中保护弱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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