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从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巴黎公社的论述以及一贯思想来看,廉价政府应该是社会主义政权的特征之所在,是无产阶级在实现其伟大历史使命的运动中追求的一个阶段性目标。
尽管在目前情况下,我们还不可能像巴黎公社那样去实现廉价政府;但是,以积极的姿态,尽量使政府廉价,应该成为我们探讨所有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前提,同时也应该成为我们行动的出发点。唯其如此,才能真正地推动廉政建设,并进而推动社会主义政权的健康发展。
从准确的意义上说,廉政是对“政”的整体要求,这一整体不仅包括作为政府的组织性机构,而且也包括从“政”的所有个体和团体。因此,可以看出,要求官员清廉,不贪污,不受贿,不搞特权,这仅仅是廉政的一部分内容。在做到官员个体清廉的同时,团体以及组织性机构的清廉和廉价,则直接关系到廉政的总体水平。在实践中,我们也注意到,在一个并不清廉和不廉价的组织机构中,要求其个体做到清廉往往是不可能不现实的;而且,个体的种种违反廉政要求的行为,也很少不是以组织性机构或团体的名义而进行的。因此,强调廉价政府的概念,提倡政府在整体上的清廉和廉价,既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政权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防止作为个体的官员违法乱纪的必要前提。恩格斯在评价巴黎公社的基本原则时指出,“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这种现象在至今所有的国家中都是不可避免的”,公社采取了一系列使政府廉价的正确办法,“这样,即使公社没有另外给各代议机构的代表规定限权委托书,也能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了。”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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