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包装检验
包装检验是根据外贸合同、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进出口商品的外包装和内包装以及包装标志进行检验。
包装检验首先核对外包装上的商品包装标志(标记、号码等)是否与进出口贸易合同相符。对进口商品主要检验外包装是否完好无损,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和衬垫物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要求。对外包装破损的商品,要另外进行验残,查明货损责任方以及货损程度。对发生残损的商品要检查其是否是由于包装不良所引起。对出口商品的包装检验,除包装材料和包装方法必须符合外贸合同、标准规定外,还应检验商品内外包装是否牢固、完整、干燥、清洁,是否适于长途运输和保护商品质量、数量的习惯要求。
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包装检验,一般抽样或在当场检验,或在进行衡器计重的同时结合进行。
4.卫生检验
卫生检验主要是检验进出口食品是否符合人类食用卫生条件,以保障人民健康和维护国家信誉。如对肉类罐头食品、奶制品、禽蛋及蛋制品、水果等货物进行检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简称《食品卫生法》)的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使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进口上款所列产品,由国境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卫生监督检验。进口单位在申报检验时,应当提供输出国(地区)所使用的农药、添加剂、熏蒸剂等有关资料和检验报告。海关凭国家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证书放行。”“出口食品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进行卫生监督、检验。出口食品除应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法》规定外,还要按照贸易合同及进口国的食品卫生法令的规定严格检验。海关凭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的证书放行。”
5.安全性能检验
安全性能检验是根据国家规定和外贸合同、标准以及进口国的法令要求,对进出口商品有关安全性能方面的项目进行的检验,如易燃、易爆、易触电、易受毒害及易受伤害等,以保证生产使用和生命财产的安全。
目前,除进出口船舶及主要船用设备材料和锅炉及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根据国家规定分别由船舶检验机构和劳动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外,其他进出口商品涉及安全性能方面的项目,由商检机构根据外贸合同规定和国内外的有关规定及要求进行检验,以维护人身安全,确保经济财产免遭侵害。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与检疫的分类
从性质来讲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种类分为法定检验和非法定检验两部分。法律、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进出口商品,依照法律、法规有关的检验标准实施法定检验;法律、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进出口商品,依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进行公证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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