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意识”一词可以当作动词使用,就是马尔科姆所指的,一是及物的意识,二是不及物的意识。前一种“意识”有其对象,从语法上讲,它是及物动词,其后有一表示对象的词作为宾语,表示一种可等同于“知道”、“觉知”的活动。如说“我意识到”什么,一般人们都会明白“我”“知道”了什么。后种“意识”之词表示的是人的一种没有对象活动的状态,如“他是有意识的,仍很清醒”。
第四,“意识”还可以在“经验”、“体验”、“感受”的意义上使用,看做是贯穿于一切有意识心理状态中的共同要素。如当“一缕阳光射入眼中”的时候,在“我”“脑中呈现出的是一幅视觉场景:我看到天空的苍穹和其中的太阳,还有其他可以看得见的万物。事实上,我知觉到在我周围的世界图景”。
其实,观看太阳,这是每个人都有过的经验。而“看”太阳的过程,人的大脑内的电反应以及之前的过程,今天的科学已经可以清楚描述和把握了。但在电反应之后的过程,它与以前的变化全然不同,凡经历过此过程的人都有生动逼真的经验或体验。这种经验或体验对于每个人来说,是独特的,不能共享的,但同样是真实的!这是谁都不能否认的过程。对此,科学只能予以间接的认识。例如,在上述观看太阳的案例中,观察者大脑中呈现出的有关外界的图景并不就是外物本身,它是主体对这一过程以及呈现出来的东西的觉知(awareness)或意识。而这种“意识”正是埃德尔曼认为的我们要把握的“意识”。这种意义上的“意识”不仅是客观存在的,而且还有许多独特的性质。如大脑的物理学过程是如何引起主观意识感受呢?这正是查默斯所说的意识的“困难问题”。这种意义上的意识虽然是主观的,但一经发生,又是客观存在的,理应可以成为科学研究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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