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因为霍布斯把公民自我保存看作正义的第一要义,所以在他看来正义的前提是平等。“正义或许就是某种平等”,这种平等就是在自我保全上,“谁也不应认为自己获取比他应允给别人的权利更大的权利,除非他是通过协议获得这种权利的。”正义以自我保存为第一要义,衡量人们行为或品行正义与否就是看其行为是否合乎这一理性。正义“用于人时,所表示的是他的品行是否合乎理性;而用于行为时,所表示的则是……某些具体行为是否符合理性。”但是霍布斯认为,“仅仅行为正义并不能使人获得正义之名,而只能说是无罪”,真正的正义不仅仅具有正义的行为,而且具有产生正义行为的“一种罕见的高贵品质或狭义的勇敢精神,在这种精神下,人们耻于让人看到自己为了生活的满足而进行欺诈或背信”。显然,从理性的角度来理解,正义是具有完全的个人意义的。从意志的角度来理解,正义是一个政治概念。信约订立之后,人们仍然存在着对方失约的畏惧,这就使得信约可能归于无效,人们仍随时处于回到自然状态的危险。而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可以为了自我保存运用自己所有的力量,这就没有正义和不义的区分。所以,只要社会出现正义与不义的区分,则一定是有了强制性的共同权力的存在。这种共同权力就是国家权力。霍布斯认为,正义实质上是对于所有权的确认和分配。不论是在“前政治”的自然状态,抑或是在“非政治”的主权缺位状态,人们对一切事物都平等地享有所有权,这就使得社会没有什么正义或不义可言。国家产生之后,规定了什么是你的,什么是我的,明确了所有权的归属,如果某人侵犯了别人的合法所有权,这人的行为就是不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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