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人类文化的几个发展阶段
人类的进步是从发展阶梯的底层开始的——各种发明、发现和制度都说明了这一点——两种政治方式(PDwoPlans0fGovernment)——其一为氏族性和社会性的,它产生了社会(Societas);另一为政治性的,它产生了国家(Civitas)——前者以人身和氏族制度为基础;后者以地域和财产为基础——第一种方式为古代社会的政治结构——第二种方式为近代社会或文明社会的政治结构——人类经验的一致性——我所设想的文化发展阶段——(一)低级蒙昧社会;(二)中级蒙昧社会;(三)高级蒙昧社会;(四)低级野蛮社会;(五)中级野蛮社会;(六)高级野蛮社会;(七)文明社会
最近关于人类早期状况的研究,倾向于得出下面的结论,即:人类是从发展阶梯的底层开始迈步,通过经验知识的缓慢积累,才从蒙昧社会上升到文明社会的。
人类有一部分生活在蒙昧状态中,有一部分生活在野蛮状态中,还有一部分生活在文明状态中,这是无可否认的;这三种不同的社会状态以必然而又自然的前进顺序彼此衔接起来,这同样也是无可否认的。我们也许还可以根据产生进步的各种社会状态,根据人类各个分支经历其中两种或更多的社会状态所取得的已知进展,得出这样的看法:整个人类的历史,直至每一分支分别达到今天的状况为止,都确实是遵循上述前进顺序进行的。
在以后的篇幅中,我打算提出进一步的证据,来证明初民生活状态的简陋,证明他们在心智方面的能力随着经验的积累而逐渐进化,证明他们向文明之途胜利迈进时,为了克服重重障碍曾进行过长期的斗争。其中一部分证据得自循着人类进步的全程出现的一大串发明和发现,但其主要证据则得自体现某些思想感情发展过程的家族制度。
如果我们沿着几种进步的路径上溯到人类的原始时代,又如果我们一方面将各种发明和发现,另一方面将各种制度,按照其出现的顺序向上逆推,我们就会看出:发明和发现总是一个累进发展的过程,而各种制度则是不断扩展的过程。前一类具有一种或多或少直接连贯的关系,后一类则是从为数不多的原始思想幼苗中发展出来的。近代的种种制度实生根于野蛮阶段,而推其萌芽之始,则又在更早的蒙昧阶段。它们一脉相承,贯通各代,既有其逻辑上的前因后果,亦有其血统上的来龙去脉。
因此,引起我们注意的就有两条自成体系的研究途径。一条途径导向发明和发现的领域,另一条引人原始制度的领域。我们可以指望根据这两条途径所获得的知识来表明人类发展的各个主要阶段。下文所引的例证主要是从家族制度方面得来的;至于对纯属知识成就方面的引证则只占从属地位,而且也只是概括性的。
种种事实表明,人类的某些观念、情感和愿望是逐渐形成而后来又有所发展的。我们可以将那些占突出地位的事物归纳为与它们分别有关的几项特殊观念的发展。在发明和发现之外,有下列各项:
(一)生活资料
(二)政治(covemmcnt)
(三)语言
(四)家族
(五)宗教
(六)居住方式和建筑
(七)财产
(一)生活资料是由一系列顺序相承的技术使之增加并臻于完美的;每隔一段很长的时间便产生一种新的技术,它们多少直接同发明和发现有关。
(二)政治的萌芽必须从蒙昧社会状态中的氏族组织中寻找;然后,顺着政治制度的各种演进形态,下推到政治社会的建立。
(三)人类的语言似乎是由最粗糙、最简单的表达形式发展起来的。必然是先有思想而后才有语言;同样,必然是先用姿态或手势表达语意而后才有音节分明的言语,正如卢克莱修斯所隐约提到的那样。”单音节先于多音节,而多音节又先于具体词汇。人类的性灵不自觉地利用喉舌发音而发展出清晰的语言。这个大题目本身白成一门学科,不属于本书研究范围之内。
(四)家族的各个发展阶段体现在亲属制度和婚姻习俗之中,如果将这二者综合起来观察,就可以有把握地追溯家族所经历的各个顺序相承的形态。
(五)宗教观念的发展,由于本身环绕着相当多的困难,以致这个问题可能永远得不到充分圆满的说明。宗教涉及想象和感情方面的东西太多,因此也就涉及相当多的不可确知的事物,使得一切原始宗教都显得很怪诞,并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不可理解的问题。这个题目也不属本书研究计划之内,不过可能偶尔需要提到一下。
(六)住宅建筑本身与家族形态和家庭生活方式有关,它对人类由蒙昧社会进至文明社会的过程提供了一幅相当全面的写照。我们可以描绘出住宅建筑的发展状况:上起蒙昧人的窝棚,中经野蛮人的群居院落,下至文明民族单门独户的住宅,并且包括各种形式起讫相连的一切环节在内。本书对这个问题仅偶尔附带提及一下。
(七)财产观念在人类的心灵中是慢慢形成的,它在漫长的岁月中一直处于初萌的薄弱状态。它萌芽于蒙昧阶段,并需要这个阶段和继起的野蛮阶段的一切经验来助长它,使人类的头脑有所准备,以便于接受这种观念的操纵。对财产的欲望超乎其他一切欲望之上,这就是文明伊始的标志。这不仅促使人类克服了阻滞文明发展的种种障碍,并且还使人类以地域和财产为基础而建立起政治社会。有关财产观念演进过程的重要知识将在某些方面体现人类心理状态史上最值得注意的部分。
发明和发现,以及政治观念、家族观念、财产观念的发展,都表现出人类的进步;我的目的是想沿着这些进步的线索并通过人类顺序相承的各个文化阶段,提出一些证据。
我们可以在这里提出一个前提:即一切政治形态都可归纳为两种基本方式,此处使用方式(pIan)一词系就其科学意义而言。这两种方式的基础有根本的区别。按时间顺序说,先出现的第一种方式以人身、以纯人身关系为基础,我们可以名之为社会。这种组织的基本单位是氏族;在古代,构成民族(populus)的有氏族、胞族、部落以及部落联盟,它们是顺序相承的几个阶段。后来,同一地域的部落组成一个民族,从而取代了各自独占一方的几个部落的联合。这就是古代社会自从氏族出现以后长期保持的组织形式,它在古代社会中基本上是普遍流行的;在希腊人和罗马人当中,直至文明发展以后,这种组织依然存在。第二种方式以地域和财产为基础,我们可以名之为国家。这种组织的基础或基本单位是用界碑划定范围的乡或区及其所辖之财产,政治社会即由此而产生。政治社会是按地域组织起来的,它通过地域关系来处理财产和处理个人的问题。其顺序相承的阶段如下:首先是乡区或市区,这是这种组织的基本单位;然后是县或省,这是乡区或市区的集合体;最后是全国领土,这是县或省的集合体。其中每一层组织的人民都形成一个政治团体。希腊人和罗马人在进入文明以后,竭心尽智才创建了乡和市区”;由此而创立了第二个伟大的政治方式,这一方式在文明民族中一直保持到今天。在古代社会里,这种以地域为基础的方式是闻所未闻的。这个方式一旦出现,古代社会与近代社会之间的界限就分明了,因而本书将要对这种区划加以识别。
我们还可以看到,人类祖先处于野蛮阶段、甚至处于蒙昧阶段的家族制度在现代人类的某些分支当中仍然能找到例证,这类例证很全面,以致这方面进步过程的许多阶段都保存得相当完善,只有极原始的时期是例外。我们从最初以性为基础、随之以血缘为基础、而最后以地域为基础的社会组织中,可以看到家族制度的发展过程;从顺序相承的婚姻形态、家族形态和由此而产生的亲属制度中,从居住方式和建筑中,以及从有关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的习惯的进步过程中,也可以看到这种发展过程。
用人类退化说来解释蒙昧人和野蛮人的存在是再也站不住脚了。这种学说是由摩西的开天辟地说推衍出来的,人们根据一种假定的必然性而勉强接受这种理论,但这种假定的必然性再也不能维持下去了。作为一种学说,它不仅不能说明蒙昧人的存在,而且在人类经验中也找不到任何事实根据。
我们可以设想,雅利安系各民族的远祖也曾有过与现存的野蛮人和蒙昧人部落的经验相类似的经验。虽然雅利安系各民族的经验包括了阐明古代文明社会和近代文明社会各个阶段所需要的一切资料,还包括了阐明野蛮阶段晚期所需要的部分资料,但是,如果要推断他们更古一些时候的经验,那就主要得从他们现存的各种制度和各种发明这些要素同野蛮人和蒙昧人部落一直保持至今的那些类似要素二者之间去找寻可以探索的联系,来作为我们推论的根据。
最后,我们可以指出这样几点:人类的经验所遵循的途径大体上是一致的;在类似的情况下,人类的需要基本上是相同的;由于人类所有种族的大脑无不相同,因而心理法则的作用也是一致的。然而,这只能为同样的结果作出一部分的解释。当人类还处于蒙昧阶段时,其主要制度和生活技术的幼苗即已在发育之中。继之而来的野蛮阶段和文明阶段经验的绝大部分在于发展这些原始观念。如果我们能够从不同大陆上的某种现存制度与一种共同根源之间找寻到共同的联系(不论这种联系是出现在什么地方)那就意味着这些大陆上的居民本身也出自同一个原始种族。
如果我们将人类文化划分为若干阶段,那么,讨论上述种种事项就会方便得多了;每一个阶段代表一种不同的社会状态,并由于它本身所特有的生活方式而得以互相区别。丹麦考古学者所提出的“石器时代”、“青铜时代”.和“铁器时代”等名称,从某些目的来看一直是非常有用的,并且对古代技术工具的分类仍有用处;但是,由于知识的进步,就必须提出与此不同的,更进一步的分期法了。当人们采用了铁制工具或采用了青铜工具以后,并未完全废置石器不用。冶铁术的发明在文化史上开辟了一个新纪元,但我们很难说开始使用青铜时也‘曾开辟过另一个纪元。况且,石器时代与青铜时代、铁器时代部分重叠,而青铜时代又与铁器时代部分重叠,所以,如果我们要明确地划分一些彼此不相重叠而显然有别的阶段,使用这些名称就不可能办到。
顺序相承的各种生存技术每隔一段长时间就出现一次革新,它们对人类的生活状况必然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以这些生存技术作为上述分期的基础也许最能使我们满意。不过,我们在这方面的研究深度还不足以提供必要的资料。其他方面的一些发明或发现却能够提供充分的进步标准,来标志人类文化顺序相承诸阶段的起点,就我们现有的知识来说,选用这样一些发明和发现可以达到主要的目的。即使认为这些分期只是暂定的,也会对我们方便有利。我们会看出,下文所要提出的每一个阶段都包括一种不同的文化,并代表一种特定的生活方式。
我们对蒙昧阶段的初期知道得很少。这个阶段又可暂分为三期,分别名之为蒙昧阶段的初期、中期、和晚期;每一期的社会状态可以相应地区别为低级蒙昧社会、中级蒙昧社会和高级蒙昧社会。
同样,野蛮阶段自然也可以再分为三期,分别名之为野蛮阶段的初期、中期和晚期;每一期的社会状态可以相应地区别为低级野蛮社会、中级野蛮社会和高级野蛮社会。
我们如果想找一些衡量进步的标准来标志上述各期的起点,并求其能绝对适用,放之四海而皆准,即使不说这是绝不可能,也得说这是很难办到的。就我们当前的目的而言,也没有必要排斥例外的存在。只要能将人类的一些主要部落按其相对进步的程度区分为若干显然有别的社会状态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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