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法学素质。法官应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渊博的法律知识,较好的综合调研能力。正如季卫东先生所说:一名好的法官其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能力应建立在深厚的学识基础上,而不能满足于实用技巧的工匠型专才。①司法乃是一种解释法律和适用法律的专门活动,而这种活动主要是由法官来独立完成的。这就是要求法官对法律知识必须具有超乎律师、当事人和普通群众的广泛涉猎和精深理解。众所周知,成文法的制定往往是比较原则的,不可能规定得细到社会的每个角落,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即所谓“法律漏洞”。要堵住这些“法律漏洞”,非法官莫属。因此,法官适用法律不可能只是完全机械地照搬法条,把法条与案件事实工匠式地对号入座,而是根据立法意图、法理原则和精神来正确地解释法律,填补法律的漏洞。所以法官必须具有扎实、系统的法学理论功底,法官必须是法律专家,不只是要求熟悉法律原则、法律条文和立法精神,更要求通晓法律规定背后的法源、法理,拓宽理论视野,了解法学理论的研究动态。为此,有学者指出:“法律不只是作为一种条文或规范存在,更重要的是作为一种原则和精神存在。一个合格的法官,并不拘泥于法律条文的有无,而在于对法律精神的理解,以自己的智慧和法律素养,将法律精神融化于案件事实之中,进而发展法律。法律依据不只是法律条文。对法律的原则和精神的理解才是法官的生命。”②另一方面,由于法官所从事的工作是实践性很强的法律适用工作,属于社会实践的一部分,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总结审判经验,提升理论认识水平,所以,只有善于调研,不断从理论到实践,从实践到理论的循环反复。法官的法学素养才能与时俱进。
6.审判技能。法官的审判素质是法官区别于其他职业的最具专业特征的基本素质。它包括运用法律和法学知识分析、判断、解决案件的水平,依照诉讼规则主持诉讼活动的技能,驾驭庭审和使用法言法语的素养,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感化和说服,调和社会矛盾的能力,具有丰富的审判阅历和经验,能够娴熟、规范、令人信服地制作各类法律文书等。因此,这并不是可以直接从书本上一学而就的,它需要经过长期的司法审判实践的磨炼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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