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新闻出版局诉某房屋建设开发公司
经济纠纷案件二审诉讼代理词(范例一)
××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承办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新闻出版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房屋建设开发公司
经法定程序批准,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合法取得市内某处4.509亩建设用地(包括0.389亩代征道路),两家各半平分建设职工住宅楼,且各自分别委托同一施工单位施工。1987年9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划分建设用地、委托拆迁安置和基建服务问题签订一份《协议书》,规定:该地南、北两半部分别归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各建住宅楼一幢,上诉人委托被上诉人代为办理用地过户和拆迁安置,向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市政工程、供电、自来水、消防和房产管理等部门办理基建审批、楼房产权登记等基建服务;上诉人按占地面积每亩70万元交付拆迁安置费和占拆安置费总额8.24%的拆迁安置服务费,另按上诉人楼房工程总造价的8.2,4%交付基建服务费。‘1988年3月18日、11月15日,双方又先后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规定:双方派员组成施工现场联合办公室,负责监督施工质量、解决施工现场发生的问题;建设用地以上诉人南楼北墙皮和被上诉人北楼南墙皮之间的中心线为界,上诉人负责在中心线以南代征道路0.389亩的费用双方承担;院内雨水由楼东通道排出,界墙以北的排水设施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界墙以南为双方公用通道,排水设施费用双方分摊,该土地使用费由上诉人缴纳。在履行协议中,上诉人已付款170万元,为被上诉人垫付代征道路费用147368.76元和排水设备费1500元。
双方因建设用地、拆迁安置费和服务结算产生争议,酿成诉讼,被上诉人要求依约收取基建服务费84080元,并指控上诉人多占用地,侵犯其利益。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未按规定给足用地和完成基建服务事项,却已超收服务费,应当据实结算费用,要求退还多收款项。
受诉法院认为,1987年9月10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并经公证应予执行,被上诉人收取服务费84080元依法予以支持,上诉人所诉土地使用纠纷,系另一法律关系。故判令上诉人付被上诉人服务费8408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原答辩理由提出上诉,并委托陕西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郑昌德代理诉讼。
上诉人代理律师代理意见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划分建设用地、委托拆迁安置和基建服务问题先后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和两份《补充协议》。原审只确认《协议书》合法有效,对两份《补充协议》的法律效力,均未提及,不置可否,似有疏失。《补充协议》是根据履行《协议书》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协商解决具体问题,保证《协议书》顺利履行所作的补充性和变更性的规定。对于一般经济合同来说,实行自愿公证。未经公证的两份《补充协议》都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程序内容合法,与公证后的《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应受法律保护,也是审理本案、判断是非责任的主要依据。
2.本案固然要审理当事人对服务费的争议,更要审理双方对实际占用面积的争议。理由如下:(1)核实上诉人实际占地面积,是确定被上诉人应收取费用的基础和前提。按协议规定,被上诉人履行应尽义务后,收取甲方费用有两类:一类是根据上诉人占地面积以每亩70万元计算的拆迁安置费,另一类是服务费。而服务费又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占拆迁安置总额8.24%的拆迁安置服务费,另一部分是占上诉人楼房工程总造价8.24%的基建服务费。如不核实上诉人实际占地面积,就无法算出被上诉人应收取的拆迁安置费,更无法算出应收取的拆迁安置服务费。(2)占地面积、拆迁安置和基建服务是双方同时在同一协议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即双方通过同一民事法律行为形成的同一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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