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概论:
第一节 法律文书的概念及分类:
一、法律文书的概念:
法律文书是我国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按照各自的职权或权利,在办理各类诉讼案件及从事非诉讼事件的活动中,为正确运用、实施法律而制作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
这一概念包含了以下四层意思:
一是其法律关系主体(即文书的制作机关)为我国的司法机关及相关的司法组织。司法机关具体指的是我国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各级人民检察机关及各级审判机关。此外,隶属于我国司法行政机关所领导的狱政管理机关,虽然不属于参与诉讼程序的司法机关主体,但却是诉讼后的执行程序执法主体,故也应归入司法机关范畴。司法组织指的是:为司法行政机关所隶属的为社会提供各项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机构;代表国家对各类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及法律意义的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公证的公证机关;处理各类经济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技术合同纠纷、海事纠纷及涉外经济合同纠纷的仲裁管理机关。
二是法律关系主体根据各自的职权所制作的文书。我国法律赋予了司法机关及其司法组织办理诉讼案件及非诉讼事件各自的职能权利。如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主要行使的是侦查、预审权,立案破案、报捕、预审、提出起诉意见或撤案就成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必经程序,公安机关只能依照法律所赋予的侦查、预审权制作相关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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