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对立法的总体分析
一、立法过程
早在1999年4月,公安部法制局就已经开始着手制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0年9月,形成征求意见稿,并发送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部内有关业务局征求意见。2001年3月,在北京召开座谈会,邀请江苏、安徽、甘肃等9省市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的同志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研讨。2001年4月,公安部法制局又派员赴湖北就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进行重点调研,并向基层公安机关征求意见。2001年5月,公安部法制局在北京召开了专家论证会,邀请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等高校的专家、学者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专门研讨。2001年10月,法制局在重庆市召开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及配套法律文书征求意见座谈会,邀请了部内有关业务局和部分省市公安厅、局及省会市公安机关参加。2002年1月,法制局在北京再次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邀请部分专家学者和基层公安机关代表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进行研讨。2002年4月,又就《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的军地互涉案件管辖问题征求了军队保卫部门的意见。2002年8月,根据办公厅意见,再次征求部内各有关业务局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报请审议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草案)》。2003年4月2日在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上通过,于8月26日发布,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制定和颁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是公安法制建设中推进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彻底扭转在公安机关行政执法中长期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与做法,对于牢固树立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和人权意识,对于切实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不可估量的、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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